对违规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泗水县泗...

基本编码:JN370831WGX370232031000

实施编码:1137083166931610352370232031000

事项版本:2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泗水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泗水县文化和旅游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办理地点 泗水县泗河街道泉鑫路3-1号卫健大楼223室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查处通知、整改通知、行政约谈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7-4239982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整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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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立案 根据检查发现、举报投诉、上级批办、相关部门移送等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5个工作日 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取证 批准立案后,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20个工作日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行政处罚告知 发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听取陈述申辩意见 15个工作日 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研究复核
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15个工作日 结案归档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泗水县人民政府 泗水县泉兴路行政中心705室 0537-4221408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泗水县人民法院 泗水县中兴路南首泗水县人民法院 0537-436124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开办视听网站需要什么手续
解答 必须具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4239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