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正常办理)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31SPJ370114010001

实施编码:11370831MB285634764370114010001

事项版本:28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泗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泗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河街道中兴路10号为民服务中心2楼C12 社会事务科综合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证照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不含专家评估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名称 办学许可证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2.jp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河街道中兴路10号为民服务中心2楼C12 社会事务科综合窗口
电话:0537-4256909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具体规定内容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4年3月5日发布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 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布令号(文号) 人社部发〔2021〕43号
具体规定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字〔2015〕277号
具体规定内容 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下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且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2.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交同步谋划党的建设、同步设置党的组织、同步开展党的工作的有关材料。3.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依法制定章程。4.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学校类型、培养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10万元。5.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基本办学规模(指同时培训可容纳学员量)不低于200人。应当有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办学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消防验收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三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使用面积应达到300平米以上。6.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总值最低不少于20万元。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实习设备应保证2-6人一台(套)。7.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8.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的,应配备与之相匹配的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财务管理人员。9.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2名以上实习指导教师。任课教师应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教师培训合格证或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10.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申办报告 复印件 1 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个人:身份证)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举办者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等
教学及实习场地证明(属自有场地的应出具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缴费证明、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拟开办职业、工种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拟使用的教材及学校章程、各项管理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拟开办专业(职业、工种)的教师身份证件及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学校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 当场办理 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准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审核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当场办理 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办结 定是否同意许可 当场办理 制证发证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泗水县人民政府 泗水县泗河街道泉兴路7号泗水县人民政府(行政中心)705办公室 0537-4221408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泗水县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微山县人民法院;邹城市人民法院 泗水县中兴路南首;曲阜市舞雩坛路15号;微山县奎文路81号;邹城市普阳山路996号 泗水0537-4361240;曲阜 0537-4497710;微山0537—8221445;邹城 0537-5213281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咨询地址
解答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河街道中兴路10号为民服务中心2楼C12 社会事务科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河街道中兴路10号为民服务中心2楼C12 社会事务科综合窗口
    电话:0537-4256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