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处罚
无固定办...
基本编码:JN370831ZJ370217062000
实施编码:11370831004336556A4370217062000
事项版本:14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实施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泗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无固定办理地点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 送达方式 | 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3140020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 处罚 | 30个工作日 | 网上公示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泗水县人民政府 | 泗水县泉兴路行政中心705室 | 0537-4221408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泗水县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 | 泗水县中兴路;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舞雩坛路15号 | 0537-4361201;0537-449771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
| 解答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泗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泗水、曲阜、邹城、微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3140020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