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泗水县泗...
基本编码:JN370831AJ370825002000
实施编码:11370831MB285622454370825002000
事项版本:15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泗水县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泗水县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夏季办公时间(05月-9月)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冬季办公时间(10月-4月)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泗水县泗河街道泉鑫路5号泗水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大楼)政策法规科305室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办理告知书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咨询方式 | 邮寄地址:泗水县泗河街道泉鑫路5号泗水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大楼)政策法规科305室 电话:0537-4366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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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信件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突发事件应对法 |
| 制定机关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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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防震减灾法 |
| 制定机关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
| 具体规定内容 |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森林防火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54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年3月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17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12年5月31日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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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安全生产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七十三条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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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1月18日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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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8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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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第177号,2016年2月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和查处,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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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提交有关材料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奖励建议名单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 提交有关材料 | 15个工作日 | 及时告知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对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政府 | 泗水县泉兴路行政中心705室 | 0537-4221408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泗水县人民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微山县人民法院、邹城市人民法院 | 泗水县中兴路南首、曲阜市舞雩坛路15号、微山县奎文路81号、邹城市普阳山路996号 | 泗水0537-4361240、曲阜0537-4497710、微山0537-8221445、邹城0537-5213281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是够符合条件 |
| 解答 | 是或否 |
咨询方式
-
邮寄地址:泗水县泗河街道泉鑫路5号泗水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大楼)政策法规科305室
电话:0537-4366576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