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泗水县交...

基本编码:JN370831JT370218011002

实施编码:1137083100433650524370218011002

事项版本:7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实施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泗水县交通运输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5月-9月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10月-4月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 泗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7——4360769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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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泗水县人民政府 泗水县泉兴路行政中心705室 0537-4221048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泗水县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微山县人民法院;邹城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中兴路南首泗水县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舞雩坛路15号;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奎文路81号;山东省邹城市普阳山路996号 0537-4361236,4361266;0537-4497722;0537-8226200;0537-5229891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法律责任?
解答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4360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