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31SF371012011000

实施编码:11370831004526835K4371012011000

事项版本:8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泗水县司法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县级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河街道泉兴路7号泗水县人民政府(行政中心)705办公室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窗口领取、公告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县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河街道泉兴路7号泗水县人民政府(行政中心)705办公室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河街道泉兴路7号泗水县人民政府(行政中心)705办公室
电话:0537-4221408
网址:http://jisszwfw.sd.gov.cn/jn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
微博:无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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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499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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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章第三条、第四条,第三章,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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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行政复议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身份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具体行政行为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审查决定 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被申请人(第三人)提交的答复材料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书面送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60天内完成。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最长不超过30天 维持、驳回、确认违法、责令履行、变更、终止、调解(和解)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县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山东省济宁市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科 0537-771050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见各法院官方信息 12368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什么是行政复议?
解答 答: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问题 行政复议活动的法律依据?
解答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2007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2009年7月24日修订的《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
问题 申请人可以对哪些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解答 (一)对省直各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省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问题 申请人何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解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限?
解答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书面的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审理期限少于60日的,依照法律规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河街道泉兴路7号泗水县人民政府(行政中心)705办公室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河街道泉兴路7号泗水县人民政府(行政中心)705办公室
    电话:0537-4221408
    网址:http://jisszwfw.sd.gov.cn/jn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
    微博: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