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泗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泗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对县级的事项进行审批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河街道中兴路10号为民服务中心3楼D5号涉农事务窗口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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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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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名称 | 狩猎证核发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河街道中兴路10号为民服务中心3楼D5号涉农事务窗口 电话:0537-42220236 网址:http://jisszwfw.sd.gov.cn/jnzwdt/jnzwdt/pages/other/advisory-service.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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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1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2月国函[1992]13号,2016年2月国务院第666号令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狩猎证每年验证1次。”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1年12月,2018年1月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禁止猎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猎捕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猎捕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猎捕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字〔2015〕27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将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下放至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单位申请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 | 0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申请表》 | 原件 | 0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 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 原件 | 0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 持枪猎捕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的复印件 | 原件 | 0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 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 | 原件 | 0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申请材料 | 当场 |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
| 受理 | 对材料进行审核 | 当场 |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予以审核 |
| 办结(发证) | 办结 | 当场 | 办结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泗水县人民法院 | 泗水县泗河街道泉兴路7号泗水县人民政府(行政中心)705办公室 | 0537-4361240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泗水县人民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 泗水县中兴路南首 曲阜市舞雩坛路15号 微山县奎文路81号 邹城市普阳山路996号 | 泗水0537-4361240 曲阜 0537-4497710 微山0537—8221445 邹城 0537-5213281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现场办理地点在那里? |
| 解答 | 泗水县中兴路10号,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涉农事务窗口。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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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河街道中兴路10号为民服务中心3楼D5号涉农事务窗口
电话:0537-42220236
网址:http://jisszwfw.sd.gov.cn/jnzwdt/jnzwdt/pages/other/advisory-service.html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