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泗水县水务局水资源与节约用水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泗水县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泗室字【2019】25号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 办理时间 | 3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7:30 11月-2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泉兴路5号泗水县水务局水资源与节约用水科5楼510房间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公告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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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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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名称 | 临时应急取(排)水备案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泉兴路5号泗水县水务局水资源与节约用水科5楼510房间 电话:0537-37457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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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8年3月,水利部令第3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取水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以及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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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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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所申请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临时应急取(排)水备案书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到泗水县水务局水资源与节约用水科领取 | 是 | 无 | 无 |
| 临时应急取(排)水情况说明(包括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以及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理由、必要性、取排水经过、取水量等,申请人应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提交)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到泗水县水务局水资源与节约用水科领取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取水个人或取水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临时应急取(排)水报告 | 当场 | 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
| 审查 |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个人或取水单位的取水性质进行审查。 | 当场 |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取水性质作出审查结果 |
| 决定 |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性质审查后,对取水个人或取水单位作出相应的决定。 | 当场 |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取水性质,作出是否收取水资源税的决定。 |
| 办结 |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个人或取水单位提交的临时应急取(排)水报告,进行备案。 | 当场 | 完成临时应急取(排)备案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临时应急取(排)水备案批准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泗水县人民政府 |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泉兴路5号7楼705房间 | 0537-4222462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泗水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中兴路22号 | 0537-436124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临时应急取(排)水 |
| 解答 | 排除危险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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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泉兴路5号泗水县水务局水资源与节约用水科5楼510房间
电话:0537-3745798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