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企业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处罚

济宁市泗...

基本编码:JN370831CZ370213001000

实施编码:11370831004336644Q4370213001000

事项版本:8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泗水县财政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泗水县财政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济宁市泗水县中兴路10号为民服务中心917房间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邮寄地址:泗水县中兴路10号为民服务中心917房间
电话:0537-4221337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信件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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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0月财政部令第70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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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企业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企业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进行处罚 无规定时限 出具处罚决定书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泗水县人民政府 泗水县泗河街道泉兴路7号泗水县人民政府(行政中心)705办公室 0537-4221408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泗水县人民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泗水县中兴路南首 曲阜市舞云台路15号 微山县奎文路81号 邹城市普阳山路996号 泗水0537-4361240 曲阜 0537-4497710 微山0537-8221445 邹城 0537-5213281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咨询电话
解答 0537-4233220

咨询方式

  • 邮寄地址:泗水县中兴路10号为民服务中心917房间
    电话:0537-422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