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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政办发〔2007〕27号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泗水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泗水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日
泗水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当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要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泗水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规范性文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本规定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各单位都要确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以确保备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依照本规定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七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及起草说明。其中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起草说明2份。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告格式,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格式。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要解决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二条规定但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制定机关在15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
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经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季度公布目录。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
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事项;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或者双方的规定;
(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采
取下列措施,有关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一)要求制定机关提供与备案文件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征询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三)组织论证会或者听证会。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三条 经审查,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违背,或者规定不适当,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制定机关在30日内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规范性文件有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由制定机关或者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指导,建立统计报告、通报、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纳入县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和年度备案目录的、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文件 备案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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