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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政办发〔2004〕28号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泗水县政府法制工作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泗水县政府法制工作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五年六月十五日

泗水县政府法制工作
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推动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全面发展,在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县政府决定对各乡镇、各部门政府法制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检查考核的内容为政府法制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检查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以年度考核为主的办法。
第三条 检查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评先树优、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检查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检查考核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检查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资料、广泛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
  第六条 检查考核结束后,检查考核结果将反馈给各被考核单位,并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兼管机构),应如实记载法律知识培训、行政复议案件、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年度检查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政府法制工作检查考核以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检查考核年度。年度检查考核一般应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法制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年终县里岗位责任制考核。

  第三章 检查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政府法制工作检查考核的内容共分为七大项,实行百分制。每项工作落实不好或不落实的按标准扣分,同一个问题不重复扣分,直至该大项工作分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第十条 机构设置(10分)
  机构设置健全,人员配备适当,行政执法任务较重、执法人员8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立法制科,至少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任务相对较轻、行政执法人员8人以下的单位,应明确兼管科室,配备兼职法制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法制工作。
  有下列情形的扣分:
  1、行政执法人员在8人以上,未设立法制科的扣5分;
  2、行政执法人员在8人以下,未明确兼管科室、未配备兼职法制人员的扣5分。
  第十一条 制度建设(10分)
各种学习制度、工作制度、会议制度、廉洁勤政制度等健全,并认真坚持。
有下列情形的扣分:
  1、没有健全完善各项制度的扣5分;
  2、坚持制度不好的扣5分。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20分)
  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法,依法积极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政复议应诉人员的素质较好,办案质量较高。
  有下列情形的扣分:
  1、对县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认真提出答复意见或行政答辩的扣5分;
  2、本部门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机关或审判机关审理不自行纠正,被县政府复议机关或审判机关变更或撤销的扣5分;
3、对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判决书不依法履行的扣5分;
4、不配备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扣5分。
  第十三条 信息、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备案工作(10分)
  及时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认真落实《泗水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程序规范,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有自己的特色。认真贯彻实施《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有下列情形的扣分:
  1、年内报送重要法制信息少于4条的扣4分;
  2、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未经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兼职法制人员审查的,每件扣2分;
  3、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每件扣2分;
  4、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上报备案的,每件扣2分。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10分)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搞好上下衔接,继续做好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
  有下列情形的扣分:
  1、不及时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理结果的扣5分;
  2、对县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的事项,以及上级政府已明令取消的许可事项继续进行许可活动的,每件扣5分。
  第十五条 执法监督及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20分)
  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错案追究制上有所突破。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情况。
  有下列情形的扣分:
  1、未施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扣4分;
  2、未施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扣4分;
  3、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未按要求及时上报行政处罚情况的扣4分;
  4、行政执法人员档案未实行专人管理,行政执法证件换发新证时,不收回旧证件的扣4分;
  5、不持证上岗,不亮证执法的每查处一例扣4分。
  第十六条 政府法制宣传培训工作(20分)
  围绕本单位法制工作的地位作用、重大工作动态、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理社会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四个方面的宣传重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法制工作,并做好本单位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成效明显。把《国务院新法规汇编》、《省法规规章汇编》的征订作为政府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完成县里分配的征订任务。
  有下列情形的扣分:
  1、未按规定参加县以上组织的法制培训的每次扣4分;
  2、年内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少于2次的扣5分;
  3、对上级部署的专项法律或法规宣传未按要求落实的扣5分;
  4、完不成《国务院新法规汇编》征订任务的扣3分;
  5、完不成《省法规规章汇编》征订任务的扣3分。
  第十七条 加分项目
  有下列情形的加分:
  1、凡在年度法制工作中创出新的经验,在县、市召开的会议上作介绍的分别加5分、10分;
  2、设立法制机构,并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的加10分;
  3、重要信息被县政府法制办公室采用的,每篇加5分;
  4、法制工作受到县政府、上级部门、市政府表彰的,集体分别加5分、5分、10分,个人每人次分别加5分、5分、10分。
  
  第二章 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 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先进、达标、不达标三档。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为先进,满60分不满85分的为达标,不满60分的为不达标。
  第十九条 县政府每年对在检查考核中评出的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凡年度行政执法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受奖资格。对检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检查考核人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其检查考核成绩视为无效,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重新组织检查考核。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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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民政 残疾人 调查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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