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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政发〔2006〕21号
泗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泗水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泗水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泗水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道路通行能力,营造良好的道路通行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其中村道是指直接为行政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村与村之间及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是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交通局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本辖区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第四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责任和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设施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县交通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上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应设立农村公路养护机构,落实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日常养护人员;组织本辖区内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协助做好县道养护。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养护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机构要对所属区域内的农村道路的路面、路肩、边坡、边沟、桥梁防护工程、绿化标志牌、警示牌及路政管理进行全面综合养护和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应保证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县道不小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第九条 农村公路各类养护标准:
(一)路基:路肩宽度由油层(砼面层)边向外延伸1米,培土厚度高出路面层3-4厘米,内外边沿应顺直整洁;边坡按照1:1.5比例放坡并保持边坡饱满;路面与路肩结合平整密实;边沟截水墙,排水沟排水通畅;平交道口要保持路面、路肩的完整。
(二)路面:路面应保持整洁,无打场晒粮、堆积物、摆摊贸易、埋设管线、损坏路面的现象,无各种路面病害。
(三)桥涵构造物、桥梁涵洞、过水路面、护栏、护坡、泄水槽、桥底铺砌无残缺损坏现象;无桥涵排水不畅,桥面不整洁,泄水孔堵塞影响桥面排水或涵洞淤塞现象。
(四)标志、标牌无缺损、倾斜及牌面涂改覆盖现象。
(五)绿化人行道树要整齐成行,无明显空白地段,树木应发育良好,管护完善,修剪整齐,每年2次涂白高1.2米。
(六)禁止超高、超宽、超载车辆及铁轮履带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七)加强巡护,及时清除路障,保证道路畅通。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
(一)国家和省市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县、乡镇(街道)两级每年每公里列支1500元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其中,县财政负担1000元,乡镇(街道)财政负担500元;
(三)农村“一事一议”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或通过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其他方式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一)上级补助的专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县财政列支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含大中桥梁)的大中修以及管理费用。
(二)乡镇(街道)、村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含小桥涵)日常管理养护和小修工程,发放养护人员误工补贴。
  第十二条 上级补助的专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财政列支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别由县、乡镇(街道)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本年度若有节余,则结转下一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公开。
  第十三条 在乡镇(街道)财政资金和各项管护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对养护技术指标达到标准的农村公路,县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乡镇(街道)按每年每公里300元予以奖励,资金从全县农村公路专项养护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县交通局应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日常检查,每年至少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两次综合监督与检查,及时查处农村公路违规、违章事件,负责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机构应每季度进行一次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综合检查,并按照检查结果兑现养路员的奖惩。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县交通局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考核细则,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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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交通 公路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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