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泗水县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二OO五年五月九日
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清理审核,确定泗水县发展计划局等52个单位为县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现公布如下:
一、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42个)
泗水县发展计划局、泗水县经济贸易局、泗水县教育局、泗水县科学技术局、泗水县公安局、泗水县民政局、泗水县司法局、泗水县财政局、泗水县人事局、泗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泗水县国土资源局、泗水县交通局、泗水县水利局、泗水县农业局、泗水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泗水县文化局、泗水县卫生局、泗水县计划生育局、泗水县环境保护局、泗水县统计局、泗水县建设局、泗水县林业局、泗水县粮食局、泗水县广播电视局、泗水县体育局、泗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泗水县旅游局、泗水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泗水县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泗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泗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泗水县物价局、泗水县公安消防大队、泗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泗水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泗水县国家税务局、泗水县地方税务局、泗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泗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泗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泗水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泗水县支行。
二、以下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10个)
泗水县农业机械管理局、泗水县畜牧局、泗水县公路局、泗水县档案局、泗水县气象局、泗水县邮政局、泗水县烟草专卖局、泗水县盐务局、泗水县残疾人联合会、泗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
以上县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应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凡是未经公布的单位和组织均不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许可;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立即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由于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通过政府信息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布自己的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本公告发布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县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按照其规定执行,县政府再另行公布。
主题词:行政事务 法制 行政许可 公告 命令
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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