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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县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县行政机关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发生错案应当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案件,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四)县政府在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五)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六)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第四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坚持有错必究、责任分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是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办理错案责任追究事项,其具体职责是:
(一)立案审核错案,提出对错案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二)负责处理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而提出的复核申请;
(三)指导、监督各行政执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四)县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人事、监察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权,负责对错案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审核或者批准后出现的错案,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提出错误意见而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并予以纠正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实等原因致使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失误造成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由于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改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承担责任。


第八条 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造成的错案,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错案,原办案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来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的错案,由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当对错案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三)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责任:
(一)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二)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
(四)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其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因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一)因执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错案的;
(二)因对法律具体适用的理解不一致而被有关机关认定为错案的;
(三)错案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错案的;
(五)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生错案的,应当自错案发现之日起10日内报县政府(径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发生错案的,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不按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将追究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错案报送备案之日起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情况复杂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20日。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错案来源、基本案情;
(二)确认错案的理由,造成错案的原因及其危害后果;
(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四)纠正错案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议。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由错案审查人员、复核人员签字,报本机关负责人核准。

第十七条 县政府在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终结之日起15日内,集体讨论审议,作出决定。认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人事、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承担错案责任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人事、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人事、监察机关收到《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后,应当依据《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错案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第十条,提出其他处理意见,退回移送机关。

第二十条 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处理的,依照《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

第二十一条 在错案责任追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一)故意隐瞒错案不报或者发现有错案而不立案追究的;
(二)故意加重或者减轻错案责任人员过错的;
(三)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发现前款所列行为,监察机关应当立案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政府申请复核。县政府将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抄送原处理机关。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行政执法中发生错案,应当追究责任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执法依据本办法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错案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司法 执法 责任制 办法 命令
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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