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泗水县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管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泗政办发〔2006〕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泗水县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泗水县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境外就业、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保障境外就业和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依法取得资格的职业介绍机构接受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或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委托联络、组织劳务人员出国务工的行为。包括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活动和外派劳务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 全县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境外就业和外派劳务中介服务活动,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的监督管理以及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督和职业培训等工作。
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县外经贸局)负责外派劳务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督和职业培训等工作。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广播电视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抓好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包含以下内容:
(一)提供境外就业、外派劳务信息、咨询;
(二)接受有资格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或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的委托,为其推荐所需人员;
(三)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外派劳务人员办理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公证等手续;
(四)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出境所需要的护照、签证、公证材料、体检、防疫注射等手续和证件;
(五)为境外就业人员、外派劳务人员代办社会保险;
(六)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外派劳务人员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业介绍机构依法取得资格并具备相应的条件;
(二)有2名以上具有法律和外语专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业务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的经历,并持有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
(三)遵纪守法,讲究信誉,有良好的业绩,社会反映好。
工商部门在办理涉及国内外劳务合作职业介绍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审批时,须经劳动保障、外经贸部门进行前置审批。
第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工作试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主要用于处理突发事件,其所有权归职业介绍机构。具体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报县政府备案。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在接受境外就业或外派劳务委托时,应验明委托单位资格证书、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文件、招工简章和经办人身份等相关材料是否具有合法性。
职业介绍机构接受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委托的须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备案,经审查其内容属于外派劳务的应在两日内移交县外经贸局审查备案;职业介绍机构接受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委托的须报县外经贸局审查备案,经审查其内容属于境外就业的应在两日内移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备案。
第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发布广告须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县外经贸局初审,然后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持有效批准手续到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发布广告或进行其它宣传活动;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广告,相关媒体不予播发。对擅自张贴户外广告的,工商、城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肃查处。
第十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境外就业人员的培训,县外经贸局负责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在其他合法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的人员,须在培训结束后,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外经贸局书面报告有关培训情况,并建立健全境外就业人员和外派劳务人员档案。
第十一条 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国护照须持由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出具并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的境外就业确认书等有关材料到县公安局办理。
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出国护照须持由对外劳务经营公司出具并经县外经贸局审查备案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等有关材料到县公安局办理。
公安部门在受理境外就业人员、外派劳务人员出国申请时,须面见申请人并加强询问,手续不全不予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二条 境外就业人员和外派劳务人员的出国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办公场所公开收费标准。县物价局负责监督执行。
职业介绍机构接受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或对外劳务经营公司委托从事境外就业或外派劳务中介活动,按委托协议由委托方支付代理费,不得直接向境外就业人员或外派劳务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但可要求劳务人员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第十三条 发生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本着“谁签约谁负责、谁派出谁管理、谁所辖谁处理”的原则及时进行处理。
各乡镇(街道)负责对本区域范围内或涉及本区域境外就业和外派劳务人员突发事件的协调应急处理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以免事态扩大。
县劳动保障、外经贸、公安、工商、财政、外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及时协调处理境外就业和外派劳务中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境外就业和外派劳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经贸局要会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坚决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擅自办理有关手续,以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主题词:外贸 劳务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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