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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全县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泗政发(2007)26号

  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强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照省级外派劳务基地县的要求,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外经贸、工商、公安、广电、外事、劳动、法院、财政、人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相关工作,通报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外经贸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加强对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工作的管理
  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利民富民工程,更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和涉外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部门相关职责如下:
    县外经贸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对外劳务合作要求,牵头负责全县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管理工作。
1、加强全县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业务管理,规范中介机构、进入本辖区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具有外派劳务资格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以及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审查经营资格证书、境外就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收费标准、项目内容、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地区移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等有关材料、授权书和委托招收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协议、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与境外就业人员签定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外派人员劳务合同等;对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招收宣传、培训、考试、面试、家访、体检、手续办理、收费等进行指导和监管,及时了解、掌握经营公司、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经营状况。
2、审核“为具有外派劳务资格的经营公司及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提供劳务中介”的中介机构,报县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县工商局出具注册意见函。
3、审核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广告宣传内容,并向工商局出具广告宣传意见函。
4、审核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向县公安局出具办理护照意见函;受理境外就业人员出国手续,向劳动局出具审核意见函。
5、牵头处理对外劳务合作纠纷和突发事件,监管备用金的使用。
6、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的统计、报表、信息、经验交流等,建立诚信档案,组织年度考核。
7、会同县工商局、公安局、劳动局治理整顿全县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市场秩序。
8、负责处理上级部门和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事项。
    县工商局:
1、根据县外经贸局出具的的意见函,对其准入的中介机构统一注册经营范围为“为具有外派劳务资格的经营公司及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提供劳务中介”。
2、根据县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准入的中介机构年度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给予年检。
3、审查办理经县外经贸局初审的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广告,并向县广电局出具广告宣传意见函。
4、依法严查涉及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的非法广告。
5、检查监督中介机构、经营公司的经营行为,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非法从事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县公安局:
1、参加处理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纠纷和突发事件。
2、打击非法出入境活动。
3、依据县外经贸局意见函,严格审办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护照,并代为保存。
4、会同县外经贸局、工商局、劳动局治理整顿全县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市场秩序。
    县广电局:
1、对经县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进行公布、宣传。
2、根据县工商局批准的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广告宣传手续,如实进行电视广播广告宣传。
3、宣传国家有关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方面的政策、法规,经授权宣传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
    县外事办:参加并配合处理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纠纷和突发事件。
    县劳动局:
1、会同县外经贸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治理整顿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2、依法处理劳务合同纠纷。
3、负责审查境外就业人员的申请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出具意见函。
   县法院:及时受理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案件,依法从快审理裁决。
  县财政局:会同县外经贸局收取、管理、动用备用金。
  人民银行泗水支行:协调金融部门办理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信贷业务、外汇结算业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市场整治工作。
  相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准入中介机构及进入本辖区的经营公司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管理,禁止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及个人从事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禁止经营公司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办事处或任何形式的咨询机构;禁止经营公司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直接招收劳务人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工作的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张贴公告等形式,宣传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公布我县经审核批准的中介机构、商务部出国劳务免费咨询电话等,印制《出国劳务必读》手册。通过宣传,切实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有关知识,通过合法的经营公司和中介机构出国务工,避免上当受骗。
  
三、严格规范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准入管理
  (一)申请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注册资本金达到50万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3、有与从事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合作中介服务相适应的现代办公设施;
  4、有3名以上专业从业人员,业务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的经历;
  5、在规定时间交纳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中介服务费30万元备用金;
  6、与经营公司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签订长期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合作协议;
  7、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8、拥有同时培训30名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培训场地和师资能力;
  9、自觉接受县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管理,并作保证承诺。报送报表及时、规范、详实,有一定业绩;
  10、具有及时处理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能力,连续3年没有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欺诈行为。对已出现的劳务纠纷事件处理毕结,措施得力,效果良好。
  (二)申请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
  4、公司章程及经营管理制度,包括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录用制度、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培训制度、统计报表制度、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收费制度及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履约保证、保险制度、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合同文本等;
  5、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业务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文件;
  6、开展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中介服务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请人不动产的评估报告;
  8、经营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委托招收对外劳务合作协议书》;
  9、经营公司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业绩证明。
  (三)准入中介机构办理护照、发布广告需提交的材料
  1、办理护照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准入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中介公司印章;
  (2)经营公司出具的经营资格证书或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出具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经营公司及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印章;
  (3)经营公司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境外就业机构出具的境外就业确认书,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与境外就业人员签定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省外经营公司来我县招收劳务人员时出具的项目说明需到县外经贸局备案,并同时报送山东省外经贸厅备案;
  (4)对一些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业务,需出示驻外使(领)馆对该项目的审查意见;
  (5)劳务人员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其它户籍证明(留存复印件);
  (6)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2、中介机构办理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招工广告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公司印章:
  (1)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公司的经营资格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境外就业的,应由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出具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经营公司及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印章;
  (3)准入中介机构与经营公司签订的《委托书》、经营公司的招工简章,属境外就业的应出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与准入中介机构签定的《委托招收协议书》;
  (4)填写完整的《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广告申请表》。
  
四、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试行备用金制度
  (一)备用金的缴纳标准及要求
  1、准入中介机构必须缴纳备用金30万元人民币(现金),存入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户。
  2、准入中介机构终止经营时,如已妥善安置其外派人员,无遗留问题,经县外经贸局审查后,退还其缴纳的备用金本息。
  (二)备用金的动用
  (1)准入中介机构无力支付因突发事件造成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须即刻回国而发生的费用时;
  (2)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需到国外工作时;
  (3)经查实,准入中介机构和经营公司在招收、派出及后期管理中违反相关规定、合同,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4)准入中介机构违规操作,与未取得经营资格的公司或不允许经营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经营行为时;
  (5)备用金动用后,准入中介机构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将被动用的备用金全额补足;
  备用金所有权属准入中介机构,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县外经贸局负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监管,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五、具体操作程序
  外派劳务操作程序:县外经贸局审查境外招工广告内容并出具意见函→县工商局审查并出具意见函→县广播电视局逐一登记并经领导签字后公布广告→中介公司组织招收、培训→经营公司或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组织初试→境外用人单位组织面试→办理护照→经营公司集中培训→赴国外工作→合同期满回国。
  境外就业操作程序:县外经贸局受理初审→劳动局审核同意并出具意见函→县公安局办理护照→出国前培训(县外派劳务培训服务中心承办)→外派公司集中培训→赴国外工作→合同期满回国。
  
六、建立健全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理机制,成立泗水县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处理机制工作小组,由县外经贸局、县劳动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外办、县财政局六部门组成,县外经贸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县外经贸局。
  (一)职责分工
  县外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发生的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责成经营公司和中介机构妥善处理,必要时可派遣专人会同经营公司、中介机构共同开展协调处理工作。
  县劳动局:负责组织、协调具有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发生的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及时主动沟通情况,反馈信息,督促有关中介公司迅速妥善处理,协助县外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动用中介公司交纳的备用金,必要时,可派专人会同县外经贸局、境外就业中介公司赴外开展工作。
  县公安局:参加调查处理工作,打击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事件的违法犯罪活动。
  县工商局:参加调查处理工作,并根据劳务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报县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定是否取消中介机构经营资格。
  县外事办公室:负责联系我驻外使(领)馆,及时反馈信息,沟通情况。
  县财政局:会同县外经贸局,按照备用金制度要求,动用中介公司交纳的备用金。
  (二)处理程序和要求
  1、接驻外使(领)馆的情况通报后,根据其建议和要求,立即启动快速反应处理机制;
  2、各部门按照分工及职责,督促有关经营公司及中介机构尽快拿出解决事件的方案并付诸实施;
  3、中介机构负责做好劳务人员家属安抚和解释工作;
  4、必要时,督促有关经营公司和中介机构尽快向境外派遣工作组;
  5、对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由司法部门依法打击。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劳动 劳务 管理 细则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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