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泗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的意见
泗政发〔2005〕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计生部门的指导下,全县上下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务院《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深入落实中央、省、市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及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系
列指示精神,以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实行晚婚晚育、控制人口数量为重点,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为关键,紧紧围绕建立和践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团结
一致,扎实苦干,面对挑战,破难攻坚,圆满完成计划生育各 项目标任务,促进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但是,从近期检查、调查和群众反映的情况看,个别政
策内怀孕和已生育妇女存在违法终止妊娠或私自放取宫内节育 器等计划生育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有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个别工作人员,在实施避孕节育手术或接诊产妇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规定核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和有关证明,以
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上报不及时等,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被动,造成隐患,影响了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标的顺利完成。
为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彻底扭转被动局面,顺利推进计划生育,圆满完成省、
市下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指标,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大对B超机使用的管理力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加
大对B超机使用的监管力度。
(一)建立B超机使用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各级卫生和计
划生育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对各自单位内现有B超机应
用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备案制度,并定期检查。卫生行政部
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严禁个体行医者购置
使用B超机。
(二)规范B超机使用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
保健机构,要进一步落实禁止使用B超机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
儿性别的责任制,实行双人执机,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落实相
应的奖惩措施。
(三)强化B超机执机人员资格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选配政治素质高、纪律观念强、职业道德
好、业务精湛的技术人员担任B超机操作员。实行岗前培训和持
证上岗制度。B超机执机人员须持《济宁市B超机执机人员上岗
证书》方能上岗,每三年接受一次培训,由原发证机关对证书进
行审验。
二、严格执行终止妊娠报告审批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终止妊
娠报告审批制度。计划内怀孕者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当在
终止妊娠前报告所在乡镇(街道)、单位计生办审核后,持由县
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与卫生部门联合组建的三人以上专家委员会
出具的医学诊断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证明信及本人身
份证,方可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术。计划内终止妊娠证明信上必须注明孕妇
身份证号码。因孕妇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不及时施术将严重影
响孕妇健康的,由两名施术工作人员共同签字后方可实施手术,
并在术后24小时以内,由施术单位及时报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
局。
三、严格避孕节育措施的管理
按照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生育对象应在生育子女后第31天
采取用具措施。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对象须在60天内放置宫内节
育器,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象须在90天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违法生育的对象须落实以男、女扎为主的长效节育措施。各乡
镇(街道)、村(居)要每月一次托清底数,建立长期监督落
实的有效机制,强化管理手段,严格控制措施,按时宣传动员
和催促生育户及时到县、乡镇(街道)服务站落实相应的节育
措施,确保节育措施落实及时率达到98%以上。各医疗保健机
构在接诊放置宫内节育器对象时,必须检验计生办证明和本人
身份证,方可实施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计生办证明上要注明
受术对象身份证号码。对符合二胎生育政策,经县人口和计划
生育局批准的生育对象,须持计生办证明、身份证、结婚证、
生育证等有效证件,方可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
实施取宫内节育器手术。
四、严格落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查验制度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医疗
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承担母婴保健和助产技术的单位,要把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摆在首位,严格做到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接生;对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便及时核查处理。
五、严格落实《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是出生人口的法定医学证明,是新生儿依
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同时也是申报户籍登记的唯一依
据。《出生医学证明》由县妇幼保健院负责管理发放。持证单位
必须固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填写和发放。公安
部门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手续时,必须严格查验新生儿《出生医学
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对计划外出生的必须同时
审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当事人社会抚养费缴费凭证和乡镇
(街道)计生办清漏补报证明。
六、规范和控制终止妊娠类药物的流通、使用和管理
终止妊娠类药物属于处方药物,必须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构、医疗保健机构,在医生的指导和监护下进行使用。允许使用
终止妊娠类药物的机构,必须在其药房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并严
格按妇产科主治医生的处方发药,禁止在药品零售店、药房及其
它任何地方销售,禁止个体行医者使用终止妊娠类药物。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强化终止妊娠类药物经营、使用各环节的监管措施。
七、强化孕情跟踪和生殖保健服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孕期保健和孕情
跟踪工作机制,健全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档案,积极开展
以查环查孕为重点、以生殖保健为依托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对
人口计划对象要实行孕情随访服务和生育全程监测制度,村(居)
委要与之签订合同书,从领取证、册当月起,每月一次到乡镇
(街道)服务站查孕情。对计划内怀孕满3个月的,要坚持村
(居)每月一次随访,乡镇(街道)每月一次保健;对计划内怀
孕满7个月的,乡镇(街道)每半月一次上门保健;对计划内怀
孕8个月以上的,每周上门保健一次。对在随访服务中发现异常
现象的,及时报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进行鉴定处理;对流动人
口,要与其流入地加强信息联系,共同做好孕情随访服务和生育
全程管理。同时,要认真开展一年三次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
将查环、查孕与查病、治病相结合,将落实计划生育与生殖保健
服务融为一体,真正将孕情跟踪落到实处,努力提高已婚育龄妇
女普查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和群众满意率。
八、加强部门协作,搞好综合治理
各级计划生育、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
化部门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联
系和信息交流。县卫生局要坚持两个月一次将四种节育手术、接
生、出生缺陷等信息,及时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反馈。计划生
育、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定
期进行自查或联合检查,集中检查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站
的B超机使用管理情况、婴儿出生及终止妊娠情况、出具《出生
医学证明》情况、孕情跟踪保健服务情况等,共同规范和加强对
终止妊娠类药物的流通使用和管理,完善终止妊娠类药物的专营
制度,发现违法经销、使用的,依法严肃查处;私自为孕妇进行
B超鉴定胎儿性别或私自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一律作开除公职处理,并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或不履行规定、不检验手续,擅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接生造成计划外出生瞒报漏报的;非法填写、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一经发现,
将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严、
从重、从快作出处理,并严格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
制的规定落实“一票否决”。计划生育、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工作措施,解决存
在的问题。通过部门协作和综合治理,力争圆满完成年度人口和
计划生育各项任务指标,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
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的努力。
二OO五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卫生 计划生育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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