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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泗政发(2006)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对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非煤矿山开采加工业已成为我县的一项重要产业。县政府高度重视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自2002年开始,持续组织开展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局面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主要表现在:矿山规划布局不合理,布点过多,多数矿山规模较小,开采不规范,事故隐患多;矿山安全基础差,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技术措施落后,标准化程度低,现场管理混乱;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足,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防范能力差;个别乡镇非煤矿山安全整治不力,有的企业证照不全或证照已过期仍继续生产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希望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出发,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设“平安泗水”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长期性、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理清思路,研究措施,促进我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引导矿山企业特别是法人代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强化各项管理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一)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完整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操作规程,及时排查、整治、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认真组织演练。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矿山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确保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坚决杜绝无证违法上岗现象。要依法对职工进行全员安全培训,组织好入厂、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消除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要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推动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建立矿山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确保安全投入。矿山企业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计入成本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企业安全设施、技术措施、劳动防护、安全卫生及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检测和整改等。各非煤矿山企业按产品销售收入净额的2%提取安全费用,县财政、安监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非煤矿山企业和从事民爆器材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企业负责人逃逸或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费用的,县安监局及财政局根据企业生产安全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对拒不交纳风险抵押金的,由县安监局依法予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处罚。
    三、强化措施,加大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完善措施,强化安全监管手段,全面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非煤矿山企业采矿的审批程序。非煤矿山企业申请采矿权,首先要向县工商局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后,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持《营业执照》、国土局及安监局出具的审查意见,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矿山建设必须依法向县安监局申请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经安全生产评价合格后,经县安监局审核报省安监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一矿一证”。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爆破作业的,还必须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加强和规范非煤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公安部门负责专业爆破公司的资质认定、检验,对企业的爆破作业方案进行审查、批准,认定、检验合格后爆破公司要缴纳风险抵押金。安监部门要对爆破的采面高度、台阶宽度进行审查,达不到标准的不准爆破。民爆物品经营单位要为合法的非煤矿山企业提供爆破物品运输、使用、清退“一条龙”服务。要积极推行联户爆破,本着“有利于爆破、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提高规模效益”的原则,组织一定范围内的矿山企业统一时间联户爆破。要按照“依法监督,正确引导,市场运作,职业爆破,确保安全”的原则,提倡并逐步推行延时毫秒中深孔爆破技术,推动爆破作业逐渐走向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责任,不断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认真落实各级领导“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格局。
    县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的综合监管,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采矿许可证》的审核和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依法责令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新建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方案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
    县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不予发放《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有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县安监局应及时函告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依法停止炸药供应、收回《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县工商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对依法责令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供应管理工作。对新建非煤矿山企业要凭安监部门的安全初审意见办理报装手续;对非法开采及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对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指令,督促企业尽快落实。
    县监察局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非煤矿山 监督管理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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