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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泗水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责任追究制规定》的通知

泗政发(2006)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泗水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责任追究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泗水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责任追究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责任追究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政府统一领导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责任追究制的实施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县政府具体实施工作的办事机构。
监察、人事、编制、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责任追究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 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和执法职责

    第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人事、编制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国家公务员或者行政执法组织中符合国家公务员资格条件的工作人员,并应参加公共、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明确执法依据,分解法定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依法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应与其订立委托协议书,并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禁止无法律法规授权或无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因执法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协调处理;需要调整职能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经编制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公布。

第三章 执 法 制 度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论证,并经集体研究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并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应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执法依据、职责、程序和投诉办法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将执法依据、程序、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应当公告。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由不同的执法人员分别调查取证、审核、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除依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应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统计、分析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每半年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一次统计、分析资料。
行政执法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案卷,开展经常性的部门自查,并由法制、监察、审计等综合监督部门定期组织评查。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名称、标准、依据和缓减免的程序。
任何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得擅自缓减免国家、省、市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确因法定事由缓减免的,应由行政执法机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经县财政部门审查,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预防、控制和处置突发事件,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情况及执法制度建设实施监督。
县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应当以《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形式责令其自行纠正,也可直接变更或撤销。
    第二十条 除本章规定的执法制度外,行政执法机关应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评议考核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行政执法队伍和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三)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
    (四)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五)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情况;
    (八)考核奖惩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查暗访、知识能力测试、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组织各界人士评议、举行民意测评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纳入县政府机关年度岗位目标考核范围内一并进行,其分值比重不得低于20%。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和计分办法。
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应当作为单位、部门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条件和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法制、监察、人事、财政、审计、物价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而不追究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责令其追究,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追究。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考核机关的法律培训。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县政府或监察机关可以根据造成后果和影响的严重程度,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方面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或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以及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或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由县政府或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发生错案的,根据《泗水县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错案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本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辨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执法 考核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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