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泗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泗政办发〔2007〕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泗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泗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审投发〔2006〕11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资金、国债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县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对政府投资的所有项目实行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决算等全过程跟踪审计。
发改、财政、监察、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做好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政府投资项目编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未经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财政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审计机关应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编制、招投标文件及评分办法的制定、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招标和采购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和概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三)建设项目竣工工程决算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五)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未到位资金对该建设项目产生的影响;
(六)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七)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
(十一)建设项目尾工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十二)对竣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有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行为;
(二)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单位资质情况;
(二)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设计是否
具有经济性、合理性;
(三)设计费用收取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理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监理单位资质情况;
(二)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合同要求;
(三)监理费用收取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单位实施审
计的主要内容:
(一)设备、材料采购供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设备、材料采购供应的价格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对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收取费用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单位承办的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审计质量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同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补发审计通知书,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及时完整地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所需资料。
第十九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过程中,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资料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向被审计单位作出书面答复。被审计单位也可对异议事项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裁决、复议和诉讼。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
项目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计时限。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不属于县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要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及时向县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工作未尽督导和复核
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聘请的专业人员或受委托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造成审计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 审计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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