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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泗水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泗政办发〔2007〕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县政府同意《泗水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泗水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07)37号)以及《泗水县依法行政第四个五年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或幅度的权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就是通过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标准,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限的空间,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对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制度和机制,促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有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以及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原则要求
  规范和限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理压缩行政处罚的弹性空间,形成行政执法运行全过程的良性互动,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
  (二)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做到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行政处罚的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坚决杜绝偏私、歧视和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要贯彻教育为先、先教后罚的精神。决不允许把行政处罚权力与部门利益挂钩,或者把加大罚款额度、增加部门收入作为执法单位追求的价值目标。
  (四)公平合理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要着重把握好三个尺度:行政处罚符合立法的本意;行政处罚出于或具有正当合理的动机;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的运行程序。各级各类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时不仅要做到在实体上合法得当,而且要做到在程序上规范合理,充分体现法律制度的公平与正义。
  三、实施范围
  泗水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包括县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全县行政区域内国务院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及省政府垂直管理和市政府与县政府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
  四、主要任务
  (一)对行政处罚裁量的幅度,制定具体标准。
  在梳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条件、 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标准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具体要求是:
    1、行为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按最低限处罚;
  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的,确定一种处罚和一个罚款标准;
  4、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标准幅度较大的,根据情节,规定不同的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
  (二)制定相关程序和制度。
  1、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听证、审核、批准程序、批准权限等具体规定。
  2、除适用简易程序外,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其调查结果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初审,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4、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明确负责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的机构。
  行政执法机关没有依法告知听证权利或者没有依法组织听证以及违反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7、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有结案报告。
  (三)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录以及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处罚种类与
幅度(与违法行为相对应作出具体规定),并公布接受监督的方式、投诉渠道等。
  (四)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1、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建立并逐步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围绕每个阶段的执法
工作重点,对突出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2、实行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在新颁布的带有处罚裁量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前,将贯彻的实施方案、工作步骤与相关措施等情况,书面报告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权的正确实施。
  3、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按照《济宁市创新发展环境二十条规定》(济办发〔2006〕36号)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通过备案审查,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合理和公正性的监督。
  4、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案卷实施评查,案卷评查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5、建立评议考核制度。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评议考核。不执行已经规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要记入档案并记分;对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凡经法院判决或者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处罚决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政府法制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机关受理投诉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由政府法制、人事、行政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对错案责任人作出处理。
  五、领导机构
  为加强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确定成立泗水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泗水县政府法制办,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对全县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
  (二)向县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完善现行工作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三)总结和推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经验,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四)完成县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按照本方案和县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附件:泗水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泗水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许修航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成 员:夏理华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法制办主任)
      陈洪夫 (县财政局局长)
      曹 瑞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宋西春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事局局长)
      马安雁 (县审计局局长)
      刘 杰 (县物价局局长)
      祝启明 (县法制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法制办,夏理华兼任办公室主任,祝启明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主题词:行政 法制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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