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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说法】陈某诉公安消防队侵犯财产权案
 


  【案情】陈某邻居家着火,当时正值秋天,风势较大,火势不断蔓延,严重威胁火场附近的化工厂和汽车加油站。公安消防队决定拆除包括陈某家在内的几座建筑物,建立一个防火道。但陈某因其住房才翻盖不久,儿子马上又要结婚,因此拒不同意,公安消防队员只得强制进行了拆除。事后,陈某向法院起诉,认为公安消防队不应该拆除其住房,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立案审理后判定:公安消防机关依法享有行政即时强制的权利,拆除陈某的建筑物建防火道是合法的。但是对于拆除陈某建筑物造成的损失,公安机关应当作出适当补偿。

   【评析】《消防法》第33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补救火灾时,为防止火灾蔓延,火场总指挥员可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本案中,公安消防机关对原告陈某所采取的拆除其住房的行政即时措施是在火势危急的情况下依据法律所做出的,并无违法或不当的问题。公安消防机关行政即时措施(拆除陈某的住房)可能会牺牲陈某的个人利益,但这是为了避免火势蔓延至附近的化工厂和加油站,引起更大的灾难,而不得不采取的紧急措施,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公安消防机关在必要时采取这种行政即时强制措施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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