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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或组织予以制裁的一种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8条将行政处罚主要分为以下6类:(1)警告。警告是指对违法者予以申诫和谴责的一种处罚,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惩罚的程度较轻。(2)罚款。罚款是指强制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货币而使其遭受一定经济利益损失的一种处罚,主要适用于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违法行为。(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以违法手段取得的金钱、其他财物、违禁物或违法行为工具等收归国有的一种处罚。(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强制要求违法者停止生产或者经营的一种处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原有的特许权利或者资格的一种处罚。暂扣与吊销也有区别,暂扣是指中止违法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待其改正违法行为或经过一段期限后,再发还许可证或者执照,恢复其某种权利或者资格。吊销则是为了禁止违法者继续从事某种活动,剥夺其某种权利或者撤销对其某种资格的确认。(6)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限制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短期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不同,前者是公安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所作的行政制裁,后者则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也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程序的行为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司法强制措施。行政拘留与行政扣留也有区别,后者是行政机关为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依法采取的临时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或保管行为人的物品的行政强制措施。
除上述6种主要处罚形式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行政处罚法关于授权主体的范围与行政诉讼法相同,但规定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而不是一般组织。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索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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