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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宁某是某县城关镇居民,1998年起利用自家的店面开了一家综合经销店,经营范围是零售包括卷烟在内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2005年11月,宁某为扩大经营规模,又在另一条街道上开设了一家分店(兼作仓库),并办妥了营业执照。不久,县烟草专卖局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宁某的这家分店没有卷烟经营许可证,于是拟没收其店中存放的全部价值达10万余元的卷烟,并处罚款。宁某认为,这个店只是他的分店,主店证照齐全,并且被没收的价值10万余元的卷烟中,大部分是存放于这里到主店出售的,分店仅仅起到仓库的作用,因此烟草专卖局对他不应予以处罚。县烟草专卖局没有采纳他的申辩意见,仍对宁某进行了处罚。宁某对此不服,向市烟草专卖局提起行政复议。某市烟草专卖局经过审查认为,根据《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店经销烟草也应取得卷烟经营许可证,宁某的分店虽有营业执照,但并未办理卷烟经营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因此,县烟草专卖局有权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但该店只是宁某的分店,在其被没收的价值10万余元的卷烟中,一部分是存放于这里再到主店出售的,但是某县烟草专卖局却误将分店中存放的卷烟全部作为无证经营的卷烟加以没收,属于在主要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实施处罚。据此,市烟草专卖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某县烟草专卖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在10日内重新对宁某作出行政处罚.
【评析】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案中某县烟草专卖局对没有取得卷烟经营许可证的宁某进行处罚是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但是,某县烟草专卖局在主要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对王某的全部卷烟予以没收,却犯了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错误。因此,市烟草专卖局撤销某县烟草专卖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这一行政复议决定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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