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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食品卫生监督所违法行政卫生局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2006年10月15日,某市食品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到糕点加工个体户张某的糕点加工房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发现多处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对此,市食品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作了食品卫生检查纪录,张某当场签字。10月18日,市食品卫生监督所对张某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天送达。张某在10月19日向市食品卫生监督所交纳罚款300元。两天后,市食品卫生监督所再次派人到张某的糕点加工房进行检查,认为仍不合格,要求张某2天内整改。10月24日,市食品卫生监督所两次派人到张某的糕点加工房检查,发现张某的加工房上锁,便派人通知张某第二天接受检查,张某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10月25日,张某向市卫生局提起行政复议,提出与自已相邻的一家面包厂存在同样的问题,而市食品卫生监督所检查后却不作出任何处罚,原因是该厂厂长李某与市食品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王某是朋友,认为市食品卫生监督所不公平、公正,要求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市卫生局审理后认为,张某的糕点加工房有多处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理应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而与糕点加工房相邻的面包厂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市食品卫生监督所检查后却没有作出任何处罚,原因就是面包厂的厂长与市食品监督所的工作人员是朋友,市食品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考虑了不应该考虑的因素,对张某糕点加工房和李某面包厂的处理属于同样的问题不同等对待,违反了行政法公平、公正原则,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予以撤销。
  【评析】本案涉及行政法上的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行政机关不得任意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要公正地行使行政权。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二,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不能考虑不相关的因素,也不能不考虑相关的因素。第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所处理的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程序公正进行的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市食品卫生监督所对张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而对李某的同类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违反了行政法公平、公正原则,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索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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