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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越权执法人民法院判其败诉
 


  【案情】某村村民于2003年9月擅自建西厢房、猪圈和厕所,违法建设面积共计116.42平方米。2003年10月,该村所在的镇政府以张某违反了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由,作出处理决定,限其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张某不服,将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处理决定。2004年4月,一审法院认定镇政府具有责令辖区内村民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判决维持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张某不服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镇政府作出要求张某拆除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超越其法定职权,属于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遵守合法行政原则。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合法行政要求:(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即职权法定,不得越权。(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做到既实体合法又程序合法。(3)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不得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本案中,镇政府的行为不符合合法行政的原则。虽然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处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法律没有授予镇政府作出责令农村村民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因此,镇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合法行政的原则。中级人民法院撤销镇政府超越职权的行为是正确的、合法的。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索清华)


2007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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