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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以及行政复议决定等相关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强调方便申请、积极受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行政复议权。
按照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同时,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并增加了和解和调解两种结案方式。
条例还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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