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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节能 全民行动--新版《节约能源法》解读
 


   6月15日至21日,是一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本次节能宣传周活动主题是“依法节能,全民行动”。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一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法律,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完善促进节能的经济政策 

    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与原《节约能源法》相比,最主要的进步是完善了促进节能的经济政策。其主要特点有五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法律调整的范围。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增加了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内容,对加强这些领域的节能工作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是健全了节能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设立了一系列节能管理制度,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能效标识管理制度、节能奖励制度等。 
  三是完善了促进节能的经济政策。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要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工作,对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税收优惠,对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给予财政补贴,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等,从总体上构建了推动节能的政策框架。  
    四是明确了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了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相互协调的节能管理体制,理顺了节能主管部门与各相关部门在节能监督管理中的职责。 
    五是强化了法律责任。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了19项法律责任,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大了处罚范围和力度。

确立刚性化的节能管理问责制

    一是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级地方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这使节能问责制的要求刚性化、法定化,有利于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节能责任意识,强化政府的主导责任。
    二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节约能源法》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通过项目评估和节能评审,控制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投资项目。  
    三是落后高耗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一方面把住了高耗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市场入口关,同时也加大了淘汰力度。 
     四是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节约能源法》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的范围,对重点用能单位和一般用能单位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必须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五是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将能效标识管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确立下来,明确了能效标识的实施对象,并对违规使用能效标识等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六是节能表彰奖励制度。《节约能源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节约能源法》解读

    1、将节约能源确定为基本国策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根据我国国情和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节能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方针。
  2、政府机构被列入节能法监管重点
  首次明确了政府的节能责任,专门设置了“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对于政府机构如何节能方面,新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从预算管理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对政府机构自身节能提出要求。
  3、严禁“免费能源福利”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4、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修改后的节能法在“交通运输节能”一节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5、鼓励在农村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业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6、商品房销售应明示节能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对于未明示节能信息的房地产企业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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