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法制> 正文
 
【法制聚焦】《行政处罚法》有关知识
 

  

《行政处罚法》有关知识
    1、什么是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进一步查明事实的活动。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应当举行听证而没有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将不能成立。按照法律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当事人有权在听证中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辩解。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新的证据。听证结束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集体根据听证程序的调查结果和有关情况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2、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进行处罚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二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而当场进行的行政处罚无效。
    3、行政处罚的时效有何规定?
行政处罚的时效为2年,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调查、检查程序的相关规定以及回避?
    (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 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回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行政处罚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哪些权利?
由于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往往是由其单方面作出处罚决定,因而,必须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
第一,有权知道行政主体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的知情权;
第二,陈述和包括要求举行听证在内的申辩权;
第三,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第四,认为行政处罚违法损害自己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行政赔偿权。
6、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应注意什么?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Copyright 2006-2008 sishui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泗水县人民政府 鲁ICP备05023067号
承办:泗水县政府信息中心 管理维护:信息中心
电话:0537-4221207 邮件:zfxxzx@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