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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县政府法制办制)
行政复议,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具有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方式灵活等特点。根据泗政办发[2001]75号文件之规定,泗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外以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负责办理县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县政府法制办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履行的职责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对行政机关违反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行政复议一般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办理,复杂案件或行政复议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几年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宗旨,依法、公正、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了一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了政府的形象。
一、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三方主体及启动程序
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涉及三方主体,一是作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作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三是作为行政争议裁决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果您不服某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须向泗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才能启动复议程序,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单方行为,主要类型有: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等。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⑧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⑩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⑾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1、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事项参考行政复议申请书样本(附后)。
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定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五、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六、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为提高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七、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有:驳回复议请求、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行政复议终止、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履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还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八、行政复议前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行政复议申请书样本

行 政 复 议 流 程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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