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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与李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同一栋楼相邻而居。2006年8月,李某在自己家的房门外延伸约60厘米安装了一道防盗门。该防盗门距离王某家的房门仅10厘米左右,并将王某家外墙上用来安装电铃的暗盒封了进去,严重影响王某及其家人的出入与居住。王某曾多次找李某协商,但李某均不予理会,并称其占用的是自己的地方。物业公司和居委会多次协调解决此事,李某拒不配合。
2007年《物权法》生效后,王某将李某告上法院。王某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关于“业主对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规定,住宅的楼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共用部分,李某通过向外延伸安装防盗门的方式,非法占用共有空间,扩大自己专用部分范围,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关于“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因此,请求李某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责任。
李某辩称,根据房屋设计的结构,其安装防盗门的地方是其外门的外延,该外延仅是她家进出的必经之路,其他住户无需经过此地,
因此安装防盗门不会妨碍其他住户。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公共楼道内安装防盗门,既侵害其他业主的共同权利,也直接妨碍了王某对其房屋附属设施及楼道的使用。依照《物权法》第七十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李某拆除公共楼道内的防盗门,并将楼道恢复原状。
【评析】《物权法》实施之后,大量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诉到法院,成为实施《物权法》之后最为典型、数量最多的民事纠纷案件。据统计,诉讼到法院的这类民事纠纷案件,大多是涉及建筑物共有部分的争议。
本案中,李某占用楼道的公共空间,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其占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也损害了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索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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