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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政报
泗水政报 2007年7-8月(341期)
本期导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鲁政发〔2007〕52号)指出,全面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从2008年起,政府在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时,按照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最低增长0.2-0.5%的比例,同时发布本地区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的最低增长比例或系数。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对其工资支付进行重点监控。对连续两年被警示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按《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要求,责令其向指定账户缴纳工资预留金,保证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详见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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