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务 之 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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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县农机局
   局  长:徐卫星              副局长:董希忠            副局长:孙启龙  
单位地址:泗城济河路27号
联系电话:0537—4221745-802
行政职能
1、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化科研、技术推广和人员培训工作;
4、依法实施对农业机械的质量鉴定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农机产品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5、指导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发展农业机械服务市场。
6、 指导农业机械佛事统计和资金、物资的管理工作。
7、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
(1)负责文件收发、文字档案管理。
(2)负责机关文件、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报告等文字的起草工作。
(3)负责局长办公会、局长办公联席会及其它会议的筹备、通知、签到和服务工作。
(4)负责局机关人员的考勤和请、销假统计、登记工作。
(5)接待处理有关本局业务的信访案件。
(6)搞好后勤服务,做好接待工作入机关行政管理工作。
(7)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农机法规的宣传。
(8)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统计科
(1)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及收支预算的编报工作。
(2)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抓好增收节支,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财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4)遵守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保证收支账目的合理、合法和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5)负责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及管理工作。
(6)负责对本局所有财务核算单位执行冉冉经纪笋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要情况立即向分管局长报告。

(三) 安全生产监察科
(1)宣传国家、省、市、县各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2)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忠于职守,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3)认真落实上级安排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4)监督、检查农机安全建设,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5)负责制定全县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严格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处理各类农机安全事故。
(6)搞好农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四) 法制科
(1)负责组织本局的行政执法,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受理承办与本局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安全,受局委托参加行政诉讼。
(3)负责起草本局规范性文件,审核局各科室代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4)承担本局法制宣传工作,负责编制局领导学法计划。
(5)为本局各项业务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6)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普及法律、法规知识。

(五)农机技术推广站
(1)组织搞好基层农机推广体系建设,提高农机推广人员素质。
(2)组织搞好农机科研、推广、试验项目的论证、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申述、申报。
(3)组织引进外地先进农机新技术、新机具,进行试验、示范并加以推广应用和普及。
(4)承担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分配的科研、推广、试验项目,并搞好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5)组织实施农机跨区作业,搞好山区综合开发。
(6)开展农机装备结构调研,向农民提供农机发展趋向预测引导和优质农机产品的推荐,加强农机技术交流与协作。搞好农机咨询和农机信息服务,加快农机服务产业化进程。
(7)组织编拟农机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编写农机科普资料。

(六)农机安全监理站
(1)负责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检验、审验、考核和核发牌证。
(2)宣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对在城市道路和公路外行驶或者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查处违章行为。
(4)负责统计农机事故和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
(5)围绕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
(6)建立健全并保存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档案。
(7)负责上级安排的农机安全生产以及与之相关的调查,调研工作和农机安全生产经验总部总结。

(七)农机化学校
(1)拟定农机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农机行业科技教育培训。
(2)组织农机操作手的岗前培训。
(3)组织开展农用车、拖拉机驾驶员初训及各类农机操作手的复训和安全教育。
(4)对从事农机修理、电气焊等工程人员进行培训。
(5)负责基层农机化管理干部的培训。
(6)编制农机培训科普教材,培训输送农机科技人才。
(7)完成局和上级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农机修配管理站
(1)对农机维修厂(点)、农机经营门市部、农机经销公司实施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
(2)对《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规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六种产品实施强制许可证管理。
(3)对从事农机维修业务的技术人实施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4)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及服务、价格等实行投诉监督管理。
(5)对国家规定的一些农机产品实行强制认证管理。
(6)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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