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70831/2020-199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泗政办发
成文日期: 2020-11-10 废止日期: 2024-09-11
有效性: 失效

泗政办发〔2020〕12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11-10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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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泗水县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0日   


 

泗水县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22727日根据《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泗水县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泗水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泗政发〔202212号修改;2023322日根据《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泗政发〔20234号修改)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泗水县域内从事商品房预售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屋购买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四条  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按约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照约定要求建设完成回迁安置房并交付使用。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水土保持费等费用已缴纳完毕。

(五)工程进度需达到以下条件:多层房屋(7层及以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达到4层;高层房屋(7层以上)主体结构完成地面以上部分1/3以上且不低于6层;商业、公寓用房等建设有裙房的建筑,按完成建设面积计算,达到规划总面积的1/2以上。

多层(7层及以下)装配式商品房建筑主体应达到地上2层以上,高层(7层以上)装配式商品房建筑主体不低于地面以上1/4且不得低于3层。

同时与商品房配套的教育、物业等服务用房,以及综合管沟、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应同步建设。

(六)项目整体预售面积达到80%后,开发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规划设计条件和《泗水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指导意见》明确的事项已落实。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临时管理规约;

(四)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清单以及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等内容;

(六)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应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3个工作日内受理;材料不齐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材料审核合格的,到现场进行勘察,查看项目实际建设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工程进度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情况。

(三)许可。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完毕后,申请商品房符合法定条件的,在审批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审批未通过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审批未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公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或“泗水县人民政府网”上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要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楼盘的广告宣传、沙盘模型,必须真实准确,要在销售地点明显可见位置公示项目土地证、土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等内容。

第十条  预售商品房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按照规定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每套房屋价格,自觉接受物价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购房人首付款的同时,必须在10日内与购房人网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30日内到县房产交易中心进行合同备案。

第十二条  拟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与已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协助监管协议书的商业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商品房的预售资金及按揭贷款必须存入泗水县当地银行监管账户,只能用于支付工程建设施工进度款、购买建筑材料(设备)以及预售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等本工程建设所需费用,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督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凡未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帐户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工程项目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初始登记、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后,方可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网站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等措施,不定期对商品房预售项目进行巡查。

第十五条  对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基本建设手续的项目,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承购人签订认购合同,或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承购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保证金等预付款性质的费用进行销售的,属违规预售行为,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查处。

对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基本建设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承购人签订认购合同,或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承购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保证金等预付款性质的费用进行销售的,或对外宣传拟销售楼房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等行为,由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不予颁发预售许可证,或者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颁发预售许可证的;

(二)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法销售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许可、登记手续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11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19日。《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泗政办发〔20189号)同时废止。



来源: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