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1494136273W/2024-033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组配分类: | 专家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4-09-13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专家解读】泗农字〔2024〕5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专家】泗水县农产品质量检验科科长王芹
问:《进一步推进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工作实施方案》中提到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什么是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答: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是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问:《进一步推进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工作实施方案》中对于农产品生产主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的原则是什么?
答: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要坚持“谁生产、谁用药、谁承诺”的原则,据实勾选选项,自主开具,确保承诺达标合格证规范有效。
问:《进一步推进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工作实施方案》中提到农产品生产主体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对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开具主体有哪些要求?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9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
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问:《进一步推进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工作实施方案》中提到合格证应开未开、信息填写不规范、未保存开具记录,冒名开具、虚假开具合格证等不按照规定开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及其他合格证明有什么法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王芹
咨询电话:0537-4363613
来源:泗水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