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1668097287N/2025-059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泗政办发 |
成文日期: | 2025-04-30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泗政办发〔2025〕1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泗水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水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对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上级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持续纠治乱检查突出问题,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71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25〕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依法规范涉企检查职权行使
1.厘清涉企行政检查范围。涉企行政检查一般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涉企行政检查分为计划性行政检查、临时性行政检查。计划性行政检查是指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和其他有检查计划的涉企行政检查;临时性行政检查是指突发情况、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发起的涉企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直行政执法机关)
2.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直行政执法机关)
3.严格入企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要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实施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直行政执法机关)
4.编制涉企检查事项清单。推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省级、市级涉企行政检查清单,编制形成本领域、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包括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设定依据等,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提请机构编制部门更新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直行政执法机关)
二、科学统筹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5.合理制定年度涉企检查计划。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结合上级部门部署、本部门发起、联合其他部门发起的检查计划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县司法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检查计划备案后因故调整的,调整后的计划应当在调整后1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行政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月度时间安排、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标准、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直行政执法机关)
6.加大涉企检查统筹力度。统筹部门间行政检查,不同行政执法机关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原则上应当联合检查。县司法局依托“鲁执法”平台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入企检查计划的统筹整合,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直行政执法机关)
7.严格控制涉企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事先拟定检查计划,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有关主管部门要联合拟定检查计划,经县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需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要严控专项检查的年度数量、范围、内容、时限等,杜绝无差别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直行政执法机关)
三、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8.打造全县涉企执法检查“一张网”。按照全省涉企执法检查“一张网”安排部署,推动行政执法机关依托“山东通”“鲁执法”平台开展入企行政检查,完善济宁市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信息化“三平台”应用,推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网上运行、网上管理、网上监督,杜绝体外循环。加快推进平台对接和数据汇聚共享,避免执法人员重复录入。(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直行政执法机关)
9.健全涉企“云检查”运行机制。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托“鲁执法”平台实现“事前备案、计划匹配、扫码入企、全程留痕、事后评价”。入企检查前,提前3天进行检查计划“云备案”,推动检查计划“云匹配”。严格落实“扫码入企”、检查表单“云录入”,实现检查信息全链上传。企业对不扫码、执法不满意等问题,可通过“爱山东”即时评价。因突发情况、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紧急情况确需入企的,说明情况启用紧急通道,平台全程记录。(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直行政执法机关)
10.完善涉企检查标准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认领和梳理本领域行政检查标准并于2025年6月底前公布;检查标准冲突的,按照规定提请县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鼓励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制定统一的检查标准,推动不同实施主体之间检查结果互认共享。入企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检查时,执法人员扫码入企,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少于两人,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要时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检查结束后,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依法查处,做到工作闭环:未发现问题的,依法告知;需要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包容审慎规则依法办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直行政执法机关)
四、精准高效实施涉企行政检查
11.完善涉企检查实施方式。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和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执法,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压减入企检查次数。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行政检查频次要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直行政执法机关)
12.深化“综合查一次”改革。鼓励行政执法机关以“综合监管一件事”为切口,探索打造“综合查一次”应用场景,按难易程度探索对跨部门、跨领域检查表单进行集成整合,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直行政执法机关)
13.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署要求,建立“风险+信用”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开展差异化监管。(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直行政执法机关)
14.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鼓励在跨部门联合检查中推广应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直行政执法机关)
15.大力推广服务型检查。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推行“服务型”执法检查,优先使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手段开展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一业一册”行政指导清单,精准开展“法治体检”,健全整改工作机制,及时提供信用修复,帮助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直行政执法机关)
五、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
16.抓好涉企检查阳光监督。要健全完善县乡两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创新涉企检查监督方式,探索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常态化监督。按照上级部署开展涉企检查专项监督。(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各行政执法机关)
17.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用好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和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托“鲁执法”平台企业评价、“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企业接诉即办平台等广泛收集企业意见建议,精准研判涉企检查突出问题,靶向开展执法监督。开展“人大代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与人大监督、政府督查、法治督察贯通形成监督合力。(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工商联,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各行政执法机关)
18.开展涉企检查效能评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围绕检查计划执行率、检查问题发现率、“扫码入企”率、联合检查率、紧急通道使用率和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对本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检查实施情况开展效能评估。县司法局依托“鲁执法”平台加强数据分析评估,及时研判共性问题,跟进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涉企检查工作提质增效。(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直行政执法机关)
19.规范非执法类入企行为。对因督查、督察、督导、调查、排查、巡查、巡检、抽查、核查、技术性检查、辅助性检查等开展的需要企业配合调查、核实的非行政检查活动,要依托“山东通”严格执行“扫码入企”,实时留痕,不得变相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单位)
六、严肃责任追究
20.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直行政执法机关)
21.严肃查处乱检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直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大力推进工作落实,既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要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县司法局作为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县纪委监委机关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跟踪工作进展,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word版】泗政办发〔2025〕1号关于印发泗水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来源: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