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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泗水县司法局 组配分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成文日期: 2023-08-28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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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解读】泗水县司法局局长王庆利解读 《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泗政发〔2023〕10号)

时间:2023-08-28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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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等规定,经对现行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对对《泗水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等3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对《泗水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等7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我们邀请到泗水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庆利对《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泗政发〔2023〕10号)进行了解读。

问:请问文件的出台意义有哪些?

答:及时清理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政策新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机关自身运行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问:请问文件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答:1.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 《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

问:请问对哪些文件进行了废止?

答:宣布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1.《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泗政办发〔2019〕11号)(SSDR-2019-0020006);

2.《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泗政办发〔2019〕12号)(SSDR-2019-0020009);

3.《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泗政办发〔2019〕13号)(SSDR-2019-0020010)。

问:都对哪些文件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是什么?

答: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7件)

(一)对《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水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泗政发〔2019〕6号)(SSDR-2019-0020004)作出修改:

1.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进行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有效期调整至2025年3月21日;

4.统一登记号调整为SSDR-2023-0010001。

(二)对《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泗政办发〔2019〕10号)(SSDR-2023-0020001)作出修改:

1.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逐级报省审计机关批准后执行”,修改为“应当经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

2.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库、专业人员库由审计机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组建”;

3.第十九条修改为“审计机关负责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和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4.第二十二条中的“合同法”修改为“民法典”;

5.删除第二十八条中的“,直至从中介机构库或者专业人员库中除名,3年内不得参与本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造价咨询审计业务”;

6.有效期调整至2026年9月1日。

(三)对《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水县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泗政字〔2021〕96号)(SSDR-2021-0010001)作出修改:

1.有效期调整至2023年12月30日;

2.统一登记号调整为SSDR-2023-0010002。

(四)对《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水县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泗政发〔2021〕6号)(SSDR-2021-0010002)作出修改:

1.第一部分第1条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中的“对进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修改为“对进入省、市、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2.将第二部分第3条加大科技创新载体扶持力度修改为“对新获批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创业共同体、人才飞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科技人才创新实践基地等科创载体,县财政按照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10万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经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县财政给予20万元的经费补助”;

3.第三部分第5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除享受市级政策外,县财政按省税务系统出具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技术输出方奖励”修改为“除享受市级政策外,县财政按省税务系统出具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技术交易额最高5%的比例给予技术输出方奖励”;

4.删除第四部分原第9条;

5.有效期不变;

6.部分条目进行了调整;

7.统一登记号调整为SSDR-2023-0010003。

(五)对《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泗政办发〔2022〕1号)(SSDR-2023-0020004)作出修改:

1.第四条中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修改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2.第五条修改为“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下列方式征收:(一)财政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财政部门代收。(二)新建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小区物业公司按户代收。(三)其他单位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自来水公司随水费按户代收。(四)客运、货运车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年审时按年度代收。(五)城区暂住人口、企业、省和济宁市属驻泗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城区旅店业、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等服务场所;沿街门头商业用房、批发集贸市场、服装、小商品等批发市场,木材、钢材、装饰材料等建材市场,批发市场、建材市场之外的服装、装饰材料等零售商店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早点、夜市(餐饮)及流动摊点;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等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征收”;

3.删除原第十一条;

4.有效期不变;

5.部分条目进行了调整。

(六)对《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泗政办发〔2022〕7号)(SSDR-2022-0020003)作出修改:

1.第一条中的“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济宁市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修改为“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及济宁市标准化资助奖励相关政策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有效期不变;

3.统一登记号调整为SSDR-2023-0020005。

(七)对《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泗政发〔2022〕10号)(SSDR-2022-0010001)列为完善修订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调整为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未完成修订的届时自然失效。

问:请问采取了哪些主要举措?

答:为确保现行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时刻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政策新规定保持高度一致,县司法局定期牵头组织全县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提报代县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报告,对施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提出拟保留、拟修改、拟废止、拟宣布失效等意见建议;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团队、专家学者等组成专班,对现行有效的县规范性文件文本进行逐一研究论证,形成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通知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步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会签,最终通过印发通知的形式,公布清理结果,确保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好用、管用、实用。

解读单位:泗水县司法局

具体联系人:赵荣荣

咨询电话:0537-4221408


【文章链接】泗政发〔2023〕10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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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泗政发〔2023〕10号 《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泗水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