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山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鲁农建字〔2021〕23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22〕6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泗水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泗水县农业农村局公众号在线提出意见。
二、发送电子邮件:ssntjs2021@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泗水县农业农村局,地址:泗水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203室,邮编273200,并在信角注明“《泗水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至时间2025年3月14日。
附件:
《泗水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11日
序号 | 依据 |
1 |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 号) |
2 | 《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鲁农法字〔2019〕17号) |
3 | 《山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鲁农建字〔2021〕23号) |
4 |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22〕67号) |
泗水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鲁农建字〔2021〕23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22〕6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设施。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的主要任务是明晰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明确管护标准和规范,落实管护经费,创新管护模式,健全长效管护机制,不断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及“县负总责、镇街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使用者自护、受益者参与”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管护范围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范围包括:
(一)农业工程:包括机耕路、生产路、田坎、土壤修复及治理等。
(二)水利工程:包括拦河坝、蓄水池、大口井、排灌站、移动排灌设备、机电井及配套设施、低压输水管道、排灌沟渠及渠系建筑物等。
(三)输配电工程:包括输电线路、交配电设施、弱电
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四)林业工程:包括农田林网等。
(五)数字农田工程:包括田间气象站、灌溉设施监测监控设备、数据传输设备、水肥一体化设备等。
(六)其他工程设施:包括农业科技推广购买的小型仪器设备、耕地质量检测设施等。
第三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县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负总责;县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项目所在镇(街)为运行管护的监管主体,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建后监管职责,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标准,落实管护主体、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责任的落实,确保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落实到位。
第七条 管护主体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二)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所在村委会为管护实施主体,统筹协调使用。
(三)对移动式喷灌、排灌设备,可移交镇街统一管理,由镇街无偿提供本区域农户、种植大户等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维护维修。遇重大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时,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第八条 管护主体具体负责落实管护人员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运行管护的相关制度,以增强群众管护意识、调动群众管护积极性,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村民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工程移交及管护人员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法人制作资产清单,及时进行资产移交,并监督项目法人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设施移交及管护要落实到人、责任到人,接收单位或个人负责对设施运行管护,全面推行区域县、镇、村三级管护责任人制度。要设立公示牌,明确监管部门、监管热线和具体管护责任人联系方式。
第十条 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和乡村治理基础,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和受益范围等,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多元化管护模式。
第十一条 结合各镇(街道)组织的网格员、护路员等,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管护人员。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和管护人员都应建立管护台账,记录管护情况。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要求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并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质保期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第五章 工程管护标准
第十五条 农业工程的管护。保持路面平整,路肩完好平直,无杂物,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机耕路、生产路改作农田或擅自缩窄路面,不得在道路上开沟、取土、建房、堆放杂物和设置障碍物。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的管护。对灌排站、机电井要落实专人管护或承包管理,管道随机电井合并管理。水利设施定期检查,确保井、坝、池、桥、闸、井台、管道、渠道、出水口等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渠道要保证“三度”(宽度、深度、坡度)完好,及时维修、清淤,做到畅通。
第十七条 输配电工程的管护。输电线路、配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善。
第十八条 林业工程管护。做到定期修剪,适时浇水,缺树补栽,跌倒扶正,当年成活率、三年保存率均达到95%以上。农田防护林可实行分户管理、风险抵押、收益分成、签订责任书等方式。经济林地(包括林果、药材等)实行农户承包、拍卖经营、一次性买断产权等方式。对砍伐、盗移、折损、毁坏等行为,要给予严厉打击和追究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数字农田工程管护。对仪器设备、耕地质量监测设施、气象监测设施等做到定期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标志标牌管护。固定标志和图案标志随建筑物一并管理,做到标志完好,信息完整。
第六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二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专项资金。
(二)县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建后管护的预算资金。
(三)以工程养工程。如机井、灌排站、大口井、拦水坝等实行有偿使用,从经营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维修管护。
(四)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从本村机动地等承包收入中解决部分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
(五)因不可抗力等造成重大损毁,单靠基层组织或单个农户无力修护的生产性设施和无法确定管护责任到具体农户的农田工程设施,统一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保险。
第二十二条 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护资金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人为损坏的,对责任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并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使用实行集体决策、账目公开、用途公开等制度,要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项目镇街、村及项目归属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条款,充分发挥工程管护人员的聪明才智,积极总结管护经验,不断完善和制定本级工程管护的具体办法及工程管护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县、镇街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工程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管护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管护效果情况等。对于各项管理和管护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的管护组织、管护人员进行通报表彰;对于各项管理和管护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甚至造成工程设施毁坏的,责令其赔偿损失,采取措施限期修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护林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明确护林员职责,充分发挥在森林生态资源管护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和强化林地资源管理的网格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泗水县护林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增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文件质量,现将《泗水县护林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4月1日之前,将意见反馈泗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邮寄地址:泗水县中兴路39号
电子邮箱:94555581@163.com,
联系电话:0537-3235688
泗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2月28日
泗水县护林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调动护林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护林员职能作用,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辖区内护林员队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签订管护协议,从事造林绿化、护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等森林资源保护活动的护林人员。
第三条 护林员队伍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负责护林员的选(解)聘、管理、监督、考核和管护补贴发放等工作。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林员队伍建设督导、指导工作。
第二章 护林员的选聘
第四条 护林员按照以下条件选聘: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热爱护林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对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有一定了解;
(三)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林工作;
(四)同等条件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林业相关专业毕业生及从事过林业工作的人员,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聘用;
(五)在职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村务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村两委干部,外出务工人员等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人员,不得参加选聘。
第五条 各镇(街道)护林员的聘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选聘程序如下:
(一)公告。由村民委员会在本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管护范围、管护任务、补贴标准、报名条件等内容;
(二)报名。按照自愿原则,村民到所在村民委员会报名;
(三)资格审查。由村民委员会对报名者进行初审,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确定推荐对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人员,根据各村报名和推荐的情况,按照选聘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村民委员会;
(四)公示。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村民委员会按规定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护林员管理档案,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国有林场护林员由国有林场负责选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护林员的配备结合现有行政区划、林地面积、地形地貌等实际情况,按照巡查管理到位的要求,原则上100-500亩配备一名,实现辖区内林地管护无盲区、全覆盖。
第七条 社会组织、企业、个人承包经营的公益林地,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由承包经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不推荐或推荐不符合标准的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按程序选聘,村民委员会无法推荐或推荐不符合标准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
第八条 护林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1年,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签订管护协议,明确其管护范围、管护责任等。
第三章 护林员的职责
第九条 护林员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管护区域内开展日常巡护,防火期内每天进行巡林,非防火期每周至少巡林1次,维护林业标志和设施,监督制止并上报滥砍滥伐林木、违法捕猎野生动物、私挖乱采破坏林地、私搭乱建占用林地等行为;
(二)制止野外违规用火,发现火情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火情早期处置;
(三)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发现虫情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提高群众对造林绿化、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的认识,强化全社会森林资源保护意识;
(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各类涉林案件查处工作;
(六)做好其它林业资源保护相关工作;
(七)管护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护林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及奖惩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为护林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护林员管护补贴从生态效益补偿项目资金中列支,每年发放一次。根据各镇(街道)考核结果,将所辖护林员管护补贴明细录入系统,上报县财政局审批发放。
第十二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建立护林员管理档案。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护林员出勤、巡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防火期内对护林员每月进行2-3次全员考勤,非防火期内每月抽查1-2次,国有林场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规定考勤频次、范围和考勤方式。考勤情况作为年终考核护林员履职情况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国有林场负责护林员日常管理,护林员外出需及时请假,村委员会、国有林场安排临时管护人。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要建立护林员培训机制,定期学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防火、森林病虫害等知识,提高护林员业务水平(原则上每年至少培训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
第十五条 护林员管护补贴及奖惩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补贴标准:每亩每年10元。
(二)奖励。管护区域内未发生火情,未发生森林病虫害,发现违法行为制止并及时上报,保护森林资源成效明显的,由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评选优秀护林员。
(三)惩处。1.管护区域内发生因人为因素引发的森林火情,面积5亩以内的扣发半年补贴;面积5亩(含)以上或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面积5亩以内的,扣发全年劳务费;2.管护区域内发生病虫害未及时上报的,发现私挖盗采,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未制止且未及时上报,怠于履行护林员其他职责的,由各镇街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扣发管护劳务费,由护林员工作失职引发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3.因被惩处扣发的护林员劳务费由县财政拨付所属镇街,统筹用于开展国家公益林管护工作。
(四)免责。发现或发生因他人(自然灾害)造成的森林火情,面积5亩(含)以内的,第一时间向村委会或镇(街道)人民政府报告,做好早期处置的,免于处罚。
第五章 护林员的解聘
第十六条 管护责任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护林员资格。
(一)未按照要求进行巡林,经检查发现3次(含)以上的;
(二)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的;
(三)国家公益林地范围内发现3处(含)以上焚烧痕迹的;
(四)每年发生3次(含)以上森林火情的或 1 次(含)以上森林火灾的;
(五)偷挖盗采,乱砍滥伐、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未及时上报的;
(六)不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工作或发生较重林木病虫害未及时报告的,造成国家公益林重大损失的;
(七)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巡山护林)、不符合本管理办法年龄要求、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违反管护协议的;
(八)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协议的。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通知村民委员会和本人,并按照选聘程序及时补聘。
第六章 优秀护林员的评选
第十七条 优秀护林员每年评选1次,护林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村民委员会推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择优进行表彰奖励。
(一)认真履行《管护合同》、责任区内无森林火灾、盗砍滥伐、乱捕乱猎、侵占林地等情况发生或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国家公益林资源管护成绩显著的;
(二)勇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国家公益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在国家公益林营造、抚育、监测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有功的;
(五)在保护国家公益林资源工作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护林员管理具体实施细则,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防火条例》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